织田氏又曰:“《钦定吏部则例》、《大清会典则例》等,一般则例也。《钦定物料价直则例》、《八旗则例》、《六部处分则例》等,特别则例也。《大清通礼》、《户部漕运全书》等,虽无则例之名,实亦特别则例也。省例为各省所特有,而定省例时,往往考采他省之例,使相一致,所谓各省通行之例是也。故虽名省例,效力殆与条例、则例同,纂入条例、则例中者亦甚多。纂修省例未见定期奏请中央,抑以地方职权专决,法律上亦无明证。”
又曰:“成案者,各部省之判决例也。其应永行者,编入条例、则例中,即成成文法;即未纂入时,亦有一定法力,然不为法规,故成案实为不文法。中国土广民众,各地方习俗不同,成文法不能包括,故不文法势力甚大。不文法广分之为惯习、裁判例、学说、条理四种。近世立法事业完备之国,独认惯习法,裁判例实际甚重,而不能为法,学说、条理更不待言矣。然古于此多有法力,中国亦然。又刑法依严正之解释,法无明文,无论如何不能以理论罪,中国亦许援引比附。《清律》“断罪无正”条云:凡律令该载,不异事理,若断罪无正条者,援引他律者,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,议定奏问,若辄断决,致罪有出入,以故失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