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退伙的条件,比如必须经营一定时间后才能退出等。总之,退伙的基本处理原则是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,没有协议约定的,原则上应予准许。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、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,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,不能“拍拍屁股就走人”。
退伙并不意味着债务的消失。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,退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,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应当承担清偿责任;而且即使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,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。这种债务的连带承担方式令很多人忌惮,也是合伙相对于公司最明显的缺点,因此会转而选择承担股东“有限责任”的公司作为经营形式。
此外,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,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,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,也就是说挣的钱和赔的钱都要结算。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;一次清退有困难的,可以分批分期清退;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折价处理。